進行論證。 第五條 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: (一)對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重要建筑物、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,未采取專項防護措施; (二)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; (三)深基坑施工未進行第三方監(jiān)測; (四)有下列基坑坍塌風險預兆之一,且未及時處理: 1.支護結構或周邊建筑物變形值超過設計變形控制值; 2.基坑側壁出現(xiàn)大量漏水、流土; 3.基坑底部出現(xiàn)管涌; 4.樁間土流失孔洞深度超過樁徑。 第六條 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: (一)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; (二)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載超過設計值; (三)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、爬模爬升時,混凝土強度未達到設計或規(guī)范要求。 第七條 腳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: (一)腳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; (二)未設置連墻件或連墻件整層缺失; (三)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未經(jīng)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; (四)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防傾覆、防墜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裝置不符合設計要求、失效、被人為拆除破壞; (五)附著式升降腳手架使用過程中架體懸臂高度大于架體高度的2/5或大于6米。 第八條 起重機械及吊裝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: (一)塔式起重機、施工升降機、物料提升機等起重機械設備未經(jīng)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,或未按規(guī)定辦理使用登記; (二)塔式起重機獨立起升高度、附著間距和最高附著以上的最大懸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規(guī)范要求; (三)施工升降機附著間距和最高附著以上的最大懸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規(guī)范要求; (四)起重機械安裝、拆卸、頂升加節(jié)以及附著前未對結構件、頂升機構和附著裝置以及高強度螺栓、銷軸、定位板等連接件及安全裝置進行檢查; (五)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裝置不齊全、失效或者被違規(guī)拆除、破壞; (六)施工升降機防墜安全器超過定期檢驗有效期,標準節(jié)連接螺栓缺失或失效; (七)建筑起重機械的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。 第九條 高處作業(yè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: (一)鋼結構、網(wǎng)架安裝用支撐結構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,鋼結構、網(wǎng)架安裝用支撐結構未按設計要求設置防傾覆裝置; (二)單榀鋼桁架(屋架)安裝時未采取防失穩(wěn)措施; (三)懸挑式操作平臺的擱置點、拉結點、支撐點未設置在穩(wěn)定的主體結構上,且未做可靠連接。 第十條